商标申请人写错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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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人写错了怎么办?

作者:许昌鑫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10 08:12:09

申请商标,在提交商标申请书之后发现商标申请人填写错误,那么该怎么样解决?商标申请人写错了怎么办?下面许昌商标注册小编来教大家解决类似情况。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如果是网报申请的,纠正就非常麻烦了,由于网报申请不递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资料的,因此关于申请人信息的修改是不能通过更正程序的,在商标代理机构指导下,商标申请人办理该商标的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而后以准确的商标申请人名称重新办理申请。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2、商标局官网提交修改 登录中国,在 ;商标查询 ;页面中设置的 ;错误信息反馈 ;栏目填写提交《有误商标数据更改单》,反馈有关错误信息。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局核实后将及时修改。   

3、商标更正 商标更正是指在商标过程中,由于申请文件文字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名称、地址等网站内容的更改。  

如果是书件申报的话,纠正比较方便,可以通过 ;商标更正申请书 ;程序来主动解决,前提是书件申报时附带递交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证明笔偏差错的真实性,商标局会根据更正申请予以纠正的。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此外,商标局在审核中发现的话,也会提出补正的,这就是被动修改解决。

1、是绝对驳回的商标

驳回的形式通常分为两种:绝对驳回和相对驳回。绝对驳回一般是违反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或是商标名称缺乏显示特征,这类商标驳回基本没有做驳回复审的必要。而相对驳回一般是因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造成的驳回,这类商标进行驳回复审后,只要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很多仍可获得商标注册证。

2、是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

由于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保护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与驰名商标冲突而驳回的商标不建议做复审。

3、是与在先申请的驳回商标重复

商标审核都是人工进行审查,不排除有的商标由于个人审查因素而被驳回。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不高的原因。

直接申请文件包括:一份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初步审批公告)复印件,通过代理机构提交申请的,应当附两份授权委托书和商标图样;属于颜色商标的,应当附两份颜色商标图样。申请表应按规定填写,字迹清晰,易于辨认。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全的申请文件后,应当登记申请日期,编制申请号,计算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并将费用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后,尽快按金额缴纳。

商标局收到全额汇款后,方可向国际局提出申请。两个月后,商标局未收到汇款的,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申请日和申请号不予保留。应当提醒申请人,国际局自收到商标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收到商标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收到文件的日期为国际局收到文件的日期,即商标的国际注册日;如果国际局在两个月后收到申请,国际局将把国际局收到申请的日期定为收到和国际注册的日期。

如果申请人希望指定一个同时具有“协议”成员国和“议定书”成员国的国家,而在其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尚未注册,或刚刚提交申请,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申请人可以先在“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然后在“协定”成员国商标在其本国注册后再申请领土扩展。这样,申请人就可以在不浪费时间的情况下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并尽快获得商标注册保护,特别是在国内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还可以要求优先。

查阅和复制的原则

(1) 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

(2) 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3) 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4) 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5) 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6) 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但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7) 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复制。

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1) 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

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 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 和(2) 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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