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区个人商标注册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许昌鑫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4 08:38:47
对于当今市场上的注册商标转让,很多人都在抱怨商标价格太贵。”一个小商标值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其实也有便宜的商标,但好的商标是值钱的。商标如此昂贵的原因如下:1、许昌商标注册难让我们来计算一下:一年365天,除去正常的节假日,平均每月2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平均每个工作日,商标局将受理近7000件商标注册申请,按照每天6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平均每小时近1200件商标,所以每分钟至少20个商标申请!据了解,商标注册按行业不同可分为多个类别。其中,注册类别(服装)25个,注册类别(销售、广告等)35个,注册类别(数码、电子产品等)9个,难度特别大。特别是25类服装产品,2到3个字的商标,只要能想到,基本上就不能注册。偶尔遇到两三个字的商标就可以注册了,心情几乎就像中奖一样。
即使是四个字的商标,只要查十几个,也只能注册一两个。因此,随着我国商标申请的井喷,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商标注册在目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如果你不再注册,商标就不见了。因此,我们建议:
1、“市场不变,商标第一”,所以注册商标应该是第一位的。
2、商标升值空间商标的价值不取决于注册商标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而更多地取决于商品在市场上存在时所积累的品牌文化。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产权意识越来越强,商标的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今,进入天猫、京东等的第一道门槛就是拥有一个商标。一个好的商标能给你的产品带来很好的宣传,从而达到增加销售量的目的。比如可口可乐,当品牌积累到一定的价值水平时,商品的销售就不难了。因此,商标的价值是巨大的,可以继续增值,注册商标的转让也随之上升。
3、企业商标宣传对于企业来说,即使业务做得好,宣传做得不到位,也是白忙活。怎么解释?你想让一些企业在电视或其他媒体上花费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的广告费来宣传自己的产品,目的只有一个:让消费者记住自己的商标。而一个好品牌可能不需要花这么大的钱来做宣传和推广。一个好品牌包含了宣传成本,因为一个好品牌是免费的宣传。好的商标容易给人留下好的印象,并能加深相关的公众记忆,有利于扩大其知名度。标志的选择和标志的设计应简单易懂,符合行业特点,有利于沟通。
那么,如果你的商标不能以高价出售,这些商标可能会有这样的问题:本商标有效期仅为1-2年或数月。你买了之后要马上续借。而持有人持有的心态是在商标到期前将其除名,并趁机获利,低价出售。有些买家对商标不太了解,不会续展,导致商标失效。一个好的品牌名,顾客看到后会立即联想到需要使用的商品,这样既能起到品牌推广的作用。例如,一个品牌名为“鸭童装”,已有25种服装商标成功注册。你的产品是做高档男女装的。虽然“鸭童装”标识可以在注册范围内制成服装,但明显的名称与您的产品不符。
因此,这个商标对企业家没有任何意义。原因是对登记的保护没有得到充分考虑,或者某些类别被拒绝。例如,化妆品商标只能用作“面具”类别,不能用作眼影、口红等其他化妆品。如果这种商标被竞争对手成功注册,只能作为他人的嫁妆。商标组合注册虽然价格低廉,但不利于商标的审批。这一次,它提到了单独申请商标的必要性。不仅在商标价值上,各个要素的独立注册更有利于商标价值的提升,而购买者可能最喜欢其中的一个要素。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所谓的跨类保护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的商品,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
对于是否为同一类别的商品的判断,作为行政机关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依赖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所规定的“45个大类”以及这45种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商品类似群”。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则会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不是每一个驰名商标在涉及诉讼的时候都能享受到“跨类保护”的待遇的。
(1)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许昌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虽然《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要注意商品的类似程度。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有些商品的类别看起来差别很大,但是由于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相同,使消费者对商品存在混淆,这时候就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反之,有些商品的类别确实不一样,但是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时的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来源。所以此时就不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2)防范抢注商标对抢注商标,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样地,相关规定还指出,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什么?这里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等其他的权利。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也属于在先权利。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说,驰名商标的“跨类”究竟能跨多远的问题,取决于其与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举个例子来说,A企业本身有一个经过认可的医药类“驰名商标”。“可巧”的是,一个做“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类的企业B也有一个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如果此时,A想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与“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的关联度实在是太低了。因此,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驰名商标”所跨的类别,与其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有关。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会获得“跨类保护”的待遇的。首先,要看“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了“相同或近似”。其次,你要保证你的商标的著作权归自己,也就是,你的商标要有能证明的“独创性”。简言之,只有证明这个商标是你自己的,法院才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
1.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
首先,办理注册的方式为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3种方式。其中,当面注册包括专利局受理大厅注册和代办处注册。其次,用户注册应具备的材料包括: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电子申请用户注册协议和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加盖公章的代理机构注册证的复印件等)。
2.制作电子申请文件前的准备
首先,下载、安装客户端系统。下载并安装完成后,还需根据具体环境进行网络设置。其次,下载用户数字证书。下载地址为网站首页的【证书管理】栏。
3.制作电子申请文件
首先,用户应了解并学会使用电子申请客户端系统的功能,即电子申请文件制作(客户端编辑器)、案卷管理、通知书管理、数字证书管理、系统设置等功能。其次,使用客户端编辑器,选择表格模版进行编辑,步骤为首先【选择表格模版】,然后【填写或修改文件内容】,最后【保存】。第三,对于普通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使用客户端编辑器导入部分WORD、PDF格式的文件。
4.提交前检查文件
保存文件后,用户可以使用编辑器重新打开文件进行检查,以确保文件内容完整、准确,图片显示正常。
5.使用数字证书签名
用户在客户端首界面的【签名】项中,选择签名证书并点击【签名】,则成功完成签名操作,文件进入待发送目录。
6.提交文件并接收回执
用户在待发送目录下选择要提交的文件,在客户端首界面上选择【发送】,并点击【开始上传】,则文件提交成功并进入已发送目录。文件提交成功后,用户可以接收并查看回执,回执的内容主要包括接收案件编号、发明创造名称、提交人姓名或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文件情况等。
7.接收电子申请通知书
用户在客户端首界面上点击【接收】,选择签名证书并点击【获取列表】,选择要下载的通知书后,点击【开始下载】,即可查看该通知书。
8.提交证明文件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可以提交原件。对前一情形,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9.登陆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首先,可进行提交案件情况查询,包括基本信息、案件提交信息、通知书信息等。其次,可进行电子发文查询,包括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通知书名称等。
许昌商标注册的商品类似的具体判定。根据混淆原则及对于商品的一般认识,下列商品一般构成类似商品:
⑴具有相同功能的商品。功能相同包括功能全面相同和特定功能相同。商品之间某项特定功能愈相同,则商品愈类似。例如钢笔与签字笔及铝笔等以书写为使用价值的商品,即可认定为具有相同功能。但这种功能相同应当以社会一般认识为基准,如苍蝇拍的功能在于击打苍蝇等害虫,而其他商品也可偶尔用来扑击害虫,如杂志等,显然不能认定苍蝇拍与杂志构成类似商品。
⑵商品之间的功能具有辅助性或互补性,容易被人误认为相关联产品或系列产品。如毛毯(床上用品)与电热毯(电器)显然分属不同商品分类,但同属于一般认识中的床上用品,属于类似商品。
⑶在使用时存在着搭配关系的商品。如皮带与领带,在共识中属于男人穿着中比较讲究的部分,在销售时也往往搭配在礼品盒中一并出售,故可认定为类似商品。
⑷存在着原料与成品,或零件与成品等关系的商品。如大米与米制品,一般认为以优良大米为原料制作的饼干、糕点品质优良,故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因而构成类似商品。
⑸一般属于同一产业生产、销售的商品或可由同一服务者提供的服务。如提供洗脚服务与提供按摩服务;提供洗浴服务与提供按摩服务等。
⑹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时,可认定二者类似。如蓝猫专卖店以销售蓝猫系列儿童用品为主。此时,该店的服务与儿童用品构成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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