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区集体专利注册代理哪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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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集体专利注册代理哪家强?

作者:许昌鑫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6 08:14:49

“我的餐饮店想要注册一个商标,了解了多家商标代理机构,发现很多行注册商标费用都很低,为什么你们的费用会比较高呢?你们都能给我提供什么服务?”不久前,一位客户前来咨询顾问时问道。小编可要在这里给大家敲个警钟,许昌商标注册费用可不是越低越好。

先来和大家普及下商标注册的官费,通常很多企业或者个人都会选择一标一类注册,什么是一标一类呢?一标指的是一个商标,一类指的是一个类别,官费和商标数量、类别选择、商品/服务群组有关。商标注册时候,不管是个人提交还是通过代理机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收费都是统一的:通过线下纸质材料提交,一标一类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服务项目,如果超过10个则另外加收30元/个费用。通过线上渠道提交,一标一类官费为270元,同样可以选择10个商品/服务项目,超过10个加收27元/个费用。客户注册商标时候如果选择多类别注册,则费用需要重新计算。如果商标注册过程顺利,不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异议答辩等等,一直到领取商标注册证是不需要额外缴纳其他官费。

当注册商标费用过低,小心隐形收费,个人提交商标注册只需缴纳官费,但是通过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注册,则代理机构需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要知道一个企业都是需要盈利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也是企业。如果大家在注册商标时候发现商标注册费用有低于官费,或者刚好只比官费多个几十元、两三百元时,那可要擦亮眼睛了。

决定代理机构注册商标费用的因素

1、前期的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关键因素,如果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同名或者近似都有可能会被商标局驳回/不受理。商标代理机构的顾问会耗费时间与奖励,根据客户所要注册的类别、商标来为申请人提供商标查询的服务,提供专业的意见。

2、中期的商标注册进度跟进: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之后,商标代理机构会帮助客户密切留意商标注册的进度,从商标受理、补正、初审公告到注册公告都会反馈给到客户,比如期间商标被商标局驳回、被他人提出异议,都需要在收到通知书的15日内进行提交相关文件,如果错过时间则视为放弃,客户将可能错失良机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3、后期的商标监控:客户在商标注册证拿到手后并不是就万事大吉,如果他人申请了近似商标则会对原商标构成潜在的威胁,需要通过专业的监控系统来监测,如发现此类现象,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及时通知客户,如何客户不想要他人注册成功商标,避免对自己品牌构成威胁,可以选择代理机构对他人近似商标进行提出异议申请等等。

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提供单纯提交注册商标之前的很多服务,而且对于商标注册过程中都是十分关键的,根据服务的程度和内容不同,每个代理机构注册商标费用才会参差不齐,大家在选择的时候不要仅仅只考虑价格因素,否则到最后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了金钱,商标还不能注册成功得不偿失。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许昌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向商标申请人开具的商标规费的收款凭证。专用收据是商标注册收费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一、适用对象

专用收据的适用对象为商标局、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

二、适用范围

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商标评审延期费、商标异议费、变更费、出具商标证明费、撤销商标费、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经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

三、专用收据的使用和保管

(一)专用收据只适用于国家批准的商标注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营业性收费票据使用。

(二)使用专用收据时,须按格式书写,严格注明数量项目,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一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在误填的专用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的封皮上注明作废票据的号码。

(三)在整册专用收据开完后,须在其封底注明本册专用收据使用的起止日期和累计金额。

(四)专用收据的保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

(一)商标局建立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购领、发放、收缴、审查、保管及核销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专用收据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二)商标代理机构因丧失商标代理权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开具专用收据资格的,必须立即缴回全部专用收据。商标代理机构的组织、人员等如发生重大变动,必须办理好有关专用收据的交接手续。

一、商标中文、英文、LOGO分开注册:即将中文、英文、LOGO作为三个独立的商标分别提交申请,即三个许昌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中文、英文、LOGO组合注册:即将中文、英文、LOGO按照中文+英文+LOGO、中文+英文、中文+LOGO、英文+LOGO等组合方式,作为一个整体提交申请,即一个商标注册申请。

三、商标分开注册的优缺点:(一)优点:1、商标通过率高:独立申请,独立审查,中文能否通过,不影响英文或LOGO能否通过。2、保护力度大:商标越简单,显著性、区别性越强,在商标局商标审查或者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判断相同近似越容易,他人近似商标通过的概率就越低,侵权案件中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就更高。3、使用非常灵活:可单独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也可与其他任意的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任意搭配使用,形式不受限制。(二)缺点:因为申请个数多,注册费用高。

四、商标组合注册的优缺点:(一)优点:因为申请个数少,注册费用低。(二)缺点:1、商标通过率低:因为组合商标要素较多(中文、英文、LOGO),而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查是中文与中文进行对比,英文与英文进行对比,LOGO与LOGO进行对比,因此,一旦中文(或英文、或LOGO)遇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先,哪怕英文、LOGO(或中文)没有相同或近似在先,组合商标会作为一个整体被驳回。2、保护力度小:商标组合要素多,显著性、区别性差,在商标局商标审查或者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判断相同近似越难,他人近似商标通过的概率就越高,侵权案件中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就更低。3、使用不灵活:组合注册的商标依据法律规定在实际使用中,只能整体放大或缩小使用,不得将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单独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否则属于不规范使用商标,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

“近年来,专利法的实施成效显著,进一步加强了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注重发挥专利制度在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创新能力提升方面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6月23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报告时表示。陈竺指出,从此次执法检查反映的情况看,专利法的实施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首先,专利质量总体上还处于较低水平,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在关键产业和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占有比率低,作为衡量专利运用与市场化水平关键指标的专利维持时间明显偏短,面向国外的发明专利申请还较薄弱,等等。

其次,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例如,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以及判决执行不到位等状况,挫伤了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利用专利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

其三,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一些地方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存在重扶持专利申请、轻促进专利运用的现象,科技、经济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结合不够紧密且缺乏合理的分工;国防专利成果转化渠道不畅;高校和科研院所“重申请、轻运用”的问题较为突出,专利“沉睡”与“流失”现象并存。

其四,专利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与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置分散,各地专利管理机构设置参差不齐,无法实现专利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有效融合管理;专利公共服务投入严重不足,信息资源开放不充分,高质量的专利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滞后等。针对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检查组对进一步贯彻实施专利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检查组认为,要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实施专利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专利保护,有效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完善专利代理等社会服务体系,有力支撑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作为实施专利制度最重要的环节,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

对此,检查组认为,政府部门要加强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产业、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大力引导和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造和运用专利等知识产权。具体而言,检查组建议,在科技、产业、贸易等政策中突出专利质量导向,引导创新主体更多关注前沿核心技术研究,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权改革,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搭建产学研用结合的专利运营平台,健全以市场和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成果转化机制;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专利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增强企业掌握运用专利制度和专利资源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同时,检查组还建议修改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比如,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建立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专利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加强展会活动中的专利执法保护;加大对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专利侵权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完善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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