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集体专利申请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许昌鑫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7 08:45:07
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处罚,假冒注册商标不仅仅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损害,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那么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处罚?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五)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许昌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商标怎么使用?产品商标大多使用在产品上,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服务商标大多使用在店铺、网页、广告宣传等方面。
①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在其右上角或右下角加注R的注册标记,说明该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
②商标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企业使用TM通常是表示本文字、图形或符号作为商标使用,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
识别功能是商标基本的原始的功能,商标法最初保护商标的基本目标就在于确保商标的识别功能得以实现,从而保护商标权人经过品质保证而建立起的良好商誉不被利用,防止消费者混淆,所以混淆理论就成为保护商标、制止侵权的基本理论。
混淆理论也就是国际上公认的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下列专有权,即阻止所有第三人在贸易过程中不经所有人同意,在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相同标识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可见混淆理论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法律基础,其在商标功能的不断发展和商标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张,混淆理论的内涵也得到了充实。下面从三个问题具体探讨该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及发展。
一、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中的具体适用美国《商标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任何未经许可将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推销或广告宣传的行为,只要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就可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欧共体商标条例》也是将可能导致公众混淆作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从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可以看出,混淆可能性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里也没有强调实际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时使用的是“容易造成混淆”,只要求混淆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混淆。可见混淆可能性标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一标准的采纳实际已经证明商标权利范围的拓展,商标保护更倾向于商标权人的权益,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较轻,无需证明他人使用与其近似商标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事实上实际混淆的证明是很难的,发生实际混淆的人是否能够代表实际的和潜在的广大消费者、是否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现在我国公司注册起名的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1、传统字号法:多使用一些吉利的字词,寓意着投资人美好的希望。常用福、顺、发、隆、兴、瑞、泰、祥、仁、和、盛、丰等字,如瑞扶祥绸布店、同仁堂药店、同升和鞋帽店等。
2、简称法:即使用制冷人名称的简称作公司注册名称的字号,用以表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现在使用中、华开头的字号,多属此法,如:中国信托公司的直属企业多使用中信字号;铁道部所属企业多使用中铁字号。
3、字号与商标一致法:即使公司注册已经成功的或准备申请注册的文字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此方法好处在于字号和商标相同,能够充分利用客户所能付出的有限的注意力,无论在日常商业活动,还是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四能集团公司、健力宝集团公司名称中的四通、健力宝同时是企业产品的商标。
4、译名法:即使用的字号源于外文单词,是由外文单词直译或意充而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公司注册时多用此法,常见的如壳牌、菲力浦、西门子等。
5、谐趣法:即起名不依传统和常规,追求新奇和个性,或幽默风趣,或以怪异取胜,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狗不理应该说是这种方法的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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