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企业注册商标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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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企业注册商标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许昌鑫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1 08:40:01

为何在自贸区注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会成为主流呢?这个标题我们重点要阐述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注册地会选择自贸区,第二为什么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而不是内资?注册地选自贸区有何优势(不分内外资)?

1、允许开设商业保理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在自贸区外,融资租赁公司是不能混业经营的。在自贸区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2、可设立跨境专户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借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央行关于支持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该政策有助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获得成本更低的资金,更具国际竞争力。

3、企业担保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便利政策。“央行30条”规定: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事前行政审批手续。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不受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盈利状况及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股权关联条件的限制。

4、资金池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等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央行关于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区内企业已开立的境内外币资金池账户、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专用账户名称统一改为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并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5、外汇结汇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结汇之后的资金要放到对应的人民币专用账户,这个账户是受监管的,资金使用必须有真实、合理的用途。

6、货款支付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的便利政策。《试验区境内外租赁服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规定:允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

7、境外放款业务《试验区境内外租赁服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规定: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8、审批权限下放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为什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更易办理由于考虑到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压力以及在自贸区试点的风险可控性考虑,在自贸区内注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流程更加简捷化,具体内容包括外资在实施简化办理的前提是主管部门对于新设企业须自我确认已符合《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并具备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的各类条件,由原先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改为企业主动承诺符合条件。总的来说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条件和流程都简便了很多,操作难度大大降低,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自贸区注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原因。

许昌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简单的说就是以立体形状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单纯的立体形状:(1)、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2)、商品容器的立体形状;(3)、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2、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1)、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2)、商品的包装或容器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3)、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或者图形商标。

立体商标注册主要注意的地方:

1、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状态或通常的加工状态相比,缺乏任何特别之处,换句话说,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而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

2、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1)、功能主要包括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所谓技术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于该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费用更低,我们就认为这一外型具有技术功能。(2)、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规避。因为一个纯粹功能性的外形,应该由发明专利来保护,并最终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

3、具有美学功能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的宗旨被扭曲并因此损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具有美学功能的外型不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

(1)改动许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

中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则:改动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商标注册人有必要将其悉数注册商标一并处理。

一起,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还规则,请求改动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请求应当向商标局《交送改动商标注册人名义请求书》和改动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布告。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是商标注册的重要事项,虽然改动的是企业名称,但其商标专用权归属并没有改动,如持续运用注册商标,注册人应及时提出改动请求。

中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2款规则:请求改动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请求应当向商标局交送《改动商标注册人地址请求书》或许《改动商标其他注册事项请求书》,以及有关改动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布告。商标注册人地址,也是商标注册的又一重要事项,是商标处理机关进行商标处理要把握的基本情况。对地址改动,请求人有必要及时提出改动请求。无论是改动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仍是改动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其商标专用权都不会发作移转。是不是发作商标专用权的移转是改动和转让的底子差异。

(2)改动注册商标的文字或许图形

假如改动了一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即被看作另一个商标。本来的已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改动了的商标无关,如要获得商标专用权,应当从头请求注册。改动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改动后的商标已脱离原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规模。这个改动了的商标文字、图形是不是与别人已注册的商标一样近似,因此,在获得商标专用权时,还需要从头处理商标注册请求。

(3)扩展注册商标核定运用产品规模

扩展核定运用产品规模指商标注册人需求在其原注册商标的核定产品的同一类别中,扩展运用产品规模。由于同一类另外产品中,通常有几个相似的产品群。假如扩展的产品与原注册商标核定产品属于相似产品,就可以核准。假如对错相似产品,那就要检查是不是有别人注册了一样近似商标。

1、不违反国家法律和不违背自然规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规则于方法;

c:疾病诊断与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

e:用原子核来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但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

优先权的含义: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申请日重要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多个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界限,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关系重大;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的起算日。

授予实质条件:《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同时,《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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